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05號
PTDV,109,司促,1805,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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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金順成水產開
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應於繼承
  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和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781,000 元及如附件一所示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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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