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應於繼承 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和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781,000 元及如附件一所示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