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4號
債 權 人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高雄捐血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啟民
債 務 人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零捌佰零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