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8號
PTDV,109,司促,1648,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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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景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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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