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曾艾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計算式中所載債務人應支付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2,8
80元,為何未見納入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依入會規
章第7 條第4 款似應納入)。
二、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
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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