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4號
PTDV,109,司促,1004,2020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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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溫士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溫士源於民國90年5 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13,125 元。(二)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息
  百分之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15。(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3,432 元。(2 )
  延滯期間利息:自108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1
  3,125 元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溫士源  │自民國108 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13,125 元│     │月5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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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