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53號
PTDV,108,重訴,153,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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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 
被   告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秀娥 

被   告 郭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順成公司 )邀同被告曾秀娥郭志雄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金額、 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如附表所示),如未按月攤還本 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超過6 個月 者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下合稱系爭借款)。詎借款 人金順成公司於108 年10月4 日因存款不足退票已遭註記拒 絕往來,而就系爭借款自108 年11月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8,29 8,027 元(240000+560000+321000+749000+330000+77 0000+270000+630000+120000+280000+749407+000000 0 +264000+616000+195000+455000=0000000 )及依約 應付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故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 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 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 條第1 項 及第27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 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49 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俾供本院調查或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故已足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借 款人被告金順成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曾秀娥郭志雄 人,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利率及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 │
│(新臺幣) │ │ │
├──────┼─────────┼───────────────┤
│240,000 元 │自108 年11月25日起│自108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560,000 元 │自108 年11月25日起│自108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321,000 元 │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749,000 元 │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330,000 元 │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770,000 元 │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270,000 元 │自108 年11月11日起│自108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630,000 元 │自108 年11月11日起│自108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120,000 元 │自108 年11月17日起│自108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280,000 元 │自108 年11月17日起│自108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749,407 元 │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1,748,620 元│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264,000 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616,000 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195,000 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455,000 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2.93%之│
│ │率2.93%計算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2.93│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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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