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6號原 告 陳秋桂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被 告 陳元在 陳清俊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坤漳 被 告 陳建祐 陳來春 陳宣祐 陳新枝 陳菊蕊 陳慶華 陳金墻 陳勝雄 陳勝文 蔡維城 陳芳明 陳世賢 張蓮珍 林美雲 陳豊輝 陳豊中 陳月英 陳堅順(即陳貴士之承受訴訟人) 林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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