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 告 鄭雪英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林裕豐
陳寶妃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80年11月11日與被告甲○○結婚,雙方 並有成年子女林淑萱、林芷絹、林沁如等。詎被告甲○○多 次前往被告乙○○位於屏東縣九如鄉之住處,兩人單獨約會 、過夜有不正常男女親密交往行為,伊於行車紀錄器上發現 被告甲○○於108 年6 月26、27、28日三天均前往被告乙○ ○住處,於26日電話中被告甲○○亦稱呼被告乙○○為「老 婆」,並於被告乙○○住處過夜直至27日上午始離去;28日 影像又出現被告乙○○穿著套裝於住處迎接被告甲○○,並 在4 小時後穿著紅色睡衣送被告甲○○出門。伊另於108 年 6 月29日、同年8 月18日前往被告乙○○住處外探查,均發 現有被告甲○○之車輛。被告甲○○嗣後搬至屏東縣○○鄉 ○○村○○路○巷00號居住,不再與伊同住。上述情形顯見 被告甲○○、乙○○間已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分際,而 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依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伊得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連帶賠償非財產上 之損害新臺幣(下同)80萬元,以資慰藉等情,並聲明: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查原告提出之行車紀錄器影像中,於108 年6 月 26日之片段中,被告甲○○並未言及老婆二字,亦未談及對 方姓名,且當日畫面於20時許結束於路邊,隔日(即6 月27 日)之畫面又始於道路中央,該道路僅為一般行經屏東必經 之路,影片中並無被告甲○○駛入任何人家中,或停留過夜 ,或隔日自他人家中駛離之畫面。再查108 年6 月28日之片 段亦僅為被告甲○○訪友之一般畫面,從中並未見到原告所
述「先著套裝後穿睡衣歡送」之畫面。綜上所述,其等並無 通姦、相姦行為,且其等之互動,尚未逾越一般正常社交之 分際,反係原告近年來對被告甲○○態度冷漠疏離、疑神疑 鬼,四處造謠抹黑,使被告甲○○飽受折磨而搬回老家暫居 ,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之損害,非有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與被告甲○○為夫妻關係,2 人結婚已近30年, 被告乙○○與被告甲○○相識,被告甲○○曾於108 年6 月 28日上午11時53分許,駕車前往被告乙○○屏東縣九如鄉住 處,該住處為一透天房型,一樓為車庫,車庫有鐵捲門,被 告甲○○車輛於駛至被告乙○○上開住處後,嗣鐵捲門開啟 ,即逕駛入車庫內停放,被告甲○○當日於該處停留至16時 36分許始駕車離去該處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卷附行 車紀錄器影像檔案、譯文及本院審理期日勘驗筆錄等附卷可 佐,上情堪認屬實。原告起訴主張,被告2 人有不正常男女 關係,已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而有不正常往來,超 出一般社會通念能忍耐範圍,被告2 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益 ,應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此情則為被告2 人否認,辯 稱略以被告2 人間僅為通常朋友關係,原告指控為無理由等 語。從而本件爭點闕為,被告2 人是否有原告指稱之不正常 男女關係致侵害原告配偶權?如有,被告2 人應連帶賠償原 告多少金額之精神上損害賠償?
四、本院判斷如下:
(一) 依原告所提出之行車紀錄器檔案畫面內容及譯文,尚難證 明被告2 人有何逾越一般社交常情之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 :
本件固據原告起訴時執被告甲○○所駕車輛行車紀錄器畫 面指稱,依據畫面內容,堪認被告2 人有不正常男女交往 關係云云。案經本院審視原告提呈之行車紀錄器畫面檔案 及原告自行製作之關畫面譯文,所錄得與本案具關連性之 檔案共計15個( 原證2 ,本院卷第33頁) ,再依據原告自 行製作譯文內容以觀,畫面內容與待證事實具相當關連性 而足供本院參照為上開爭點判斷基礎,且嗣為原告聲請於 審理期日勘驗者,則為其中檔案編號MOVI2890、2891、28 92、2901、2902等5 個檔案;被告則就該5 個檔案所攝畫 面確為被告甲○○車輛所錄得,以及被告甲○○駕車前往 被告乙○○家中等節俱不爭執,惟否認得證明被告甲○○ 有於被告乙○○家中隔夜,乃至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之事 實。經本院於109 年3 月31日審理期日當庭勘驗結果,得
心證如下:⑴就檔案MOVI2890、2891部分:畫面播放伊始 ,得見被告甲○○駕車於晚間由屏東市駛向九如鄉方向, 嗣於畫面時間19時56分許,被告甲○○行動電話響起,被 告甲○○即將車輛停放路旁與來電者繼續談話。原告固主 張,於畫面時間19時56分32秒許,得聽見被告甲○○稱呼 對方為「老婆」,惟經本院當庭以法庭影音設備播放結果 ,難能確認是否確實呼喊「老婆」2 字,且此節除為被告 否認外,被告亦否認此為被告2 人間對話,而全段對話內 容,亦難以辨識被告甲○○通話對象究竟為男生或女生, 從而此部分尚難證明被告2 人有何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 ⑵就檔案MOVI 2892 部分:僅見被告甲○○駕車行駛於九 如鄉市區,未見任何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其餘畫面。⑶就檔 案MOVI2901部分:於影片時間上午11時56分10秒許,可見 被告甲○○駕車抵達被告乙○○住處後,車輛靠近被告乙 ○○宅邸1 樓車庫鐵捲門,鐵捲門嗣緩緩升起,被告甲○ ○車輛即駛入車庫內停放。原告固主張,於上開畫面片段 15秒許時,可見被告乙○○著套裝在玻璃門後迎接,惟經 本院當庭勘驗之心證,現場畫面僅得證明影片左上角,玻 璃門後方,有一黑色人影,然性別、容貌及穿著均無法辨 識,被告亦否認此即為被告乙○○,從而此段畫面自亦難 證明被告2 人有何不正常男女關係。⑷就檔案MOVI2902部 分:影片內容得見,被告甲○○車輛接續上一檔案駛入被 告乙○○家中車庫後停放之畫面,此時係駕車後退擬離去 現場,畫面時間為同日16時36分32秒許,距上一檔案被告 甲○○駛入該處車庫停放時間,約經過4 小時40分,此節 被告並未否認,惟辯稱,雖被告2 人確於被告乙○○家中 碰面,然畫面內容無法證明或反映當日聚會狀況為何,亦 無法排除屋中可能有其餘同事、朋友、家人同聚一堂可能 。原告固執此段影片16時36分20秒許畫面主張,當場得見 被告乙○○穿著花紅色睡袍歡送,然依本院當庭勘驗所得 心證,該畫面僅攝得左上角玻璃門後有一女性著紅色衣服 ,似為裙裝,長度至大腿部位,容貌則不清楚;尚無原告 指稱,係穿花紅色睡袍情節,況純依本段攝得內容,縱與 上一檔案綜合勾稽判斷,亦確實無法證明被告2 人當時係 於何種情形下,於被告乙○○住處逗留4 小時餘時間,被 告所辯核無不合常理之處,從而此部分亦難以證明被告2 人有何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至原告主張依據行車紀錄器 畫面內容顯示,被告2 人有於108 年6 月26日至27日於被 告乙○○住處隔夜云云,揆諸上揭勘驗內容,更屬無從證 明。
(二) 依證人丙○○、戊○○2 人證述內容,亦難證明被告2 人 有何逾越一般社交常情之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 原告聲請傳喚證人丙○○、戊○○2 人,擬證明被告2 人 確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惟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0日通 知上開2 證人到庭為證後,仍未得被告2 人確有不正常男 女交往關係之心證:⑴就證人丙○○證述部分:本件固據 證人丙○○於審理期日證述略以:( 法官問:丁○○與甲 ○○之間婚姻關係有何狀況?) 有第三者介入。. . . 丁 ○○請我幫她看一下行車紀錄器的檔案內容,丁○○跟我 說,甲○○已經很多天沒有回家了,她想知道甲○○去哪 裡,這時候我才知道他們婚姻有狀況;( 法官問:當天行 車紀錄器內容你看到甚麼?) 幾乎都是去乙○○家;( 法 官問:你怎麼知道是乙○○家?) 因為在看行車紀錄器的 時候,我有聽到甲○○叫乙○○老婆,所以我才認定該處 是乙○○家;( 法官問:行車紀錄器看完之後,丁○○有 說甚麼嗎?) 她說有時間的話,帶她去看那個地方。因為 乙○○家附近我蠻熟的,. . . 丁○○就請我帶她去乙○ ○家看,當時是晚上,只有我跟丁○○兩人過去,到乙○ ○家的時候,我有看到兩部車放在車庫,. . . 我可以確 認其中一部車就是甲○○的車,當時幾點鐘我不太記得, 我們看一下就離開了;( 法官問:如果是這樣,你為何可 以認定乙○○就是第三者?) 我有聽丁○○跟我說,甲○ ○有跟她坦承這件事,但甲○○沒有當面跟我講過這件事 等語。( 本院卷第111 至113 頁參照) 堪認,證人丙○○ 證述知悉被告乙○○為「第三者」並與被告甲○○有不正 常男女關係,均係聽聞自原告處而非親眼目睹,且亦未經 被告甲○○當面向證人證實如是,從而僅依證人丙○○上 揭證言內容,至多僅能證明,被告甲○○確頻繁於案發時 至被告乙○○住處,難能證明被告2 人有何不正常男女關 係,甚至確實已達通姦、相姦等社會通念之外遇情事。再 證人丙○○固證稱,伊於觀看行車紀錄器畫面時,有聽到 被告甲○○稱呼被告乙○○為老婆云云,然同一畫面經本 院上揭當庭勘驗結果,除是否確實錄得被告甲○○呼喊通 話之對象「老婆」2 字尚屬難以清晰辨識、證明外,就該 畫面內容,實亦無從判斷通話對方之性別及身分等節亦已 說明如上,從而證人丙○○此部分證述,應係聽聞原告指 陳後參以自己之臆測所得心證,自難據此證明被告2 人確 有不正常男女關係。⑵就證人戊○○部分:證人戊○○固 於本院審理期日證述略以:( 法官問:何時知道甲○○有 原告指稱的外遇情形?) 去年某天丁○○下班後,到我家
哭訴甲○○有外遇情形,我跟我太太認為家庭的事不能單 聽一方的說法,要問甲○○,才知道原委,隔兩天我跟我 太太親自去他們家,我去的時候,剛好甲○○在家,我問 他是否有外遇,他想了一下說他確實做錯了,我接著詢問 他對方是誰,但甲○○不願意個告訴我,他說他會自己解 決;( 法官問:你是否有跟甲○○確認跟對方交往到甚麼 程度?) 因為我在追問他的時候,他就不想說,他沒有講 到他們交往的程度,只有說他錯了,我只能確認丁○○說 的沒錯,甲○○確實有外遇,接著我就勸他;( 法官問: 從你知道這件事情開始到現在,是否有為丁○○去乙○○ 住處或是上班的地點確認細節?) 沒有。因為甲○○不讓 我知道對方的資訊,我也沒有接觸過乙○○,不曉得她住 哪裡,在哪裡上班等語。( 本院卷第115 至116 頁參照) 堪認,證人戊○○證述足為對被告2 人不利判斷部分,即 為被告甲○○當面向證人戊○○坦承確實做錯乙節。惟此 情嗣為被告甲○○否認,辯稱略以,當日絕無向證人戊○ ○認錯情事,當日證人戊○○是來勸和,說如果伊沒有做 錯,就不要吵來吵去,為了家庭孩子們大家忍讓一下,我 說可以等語。審諸證人戊○○上述證言,果證述為真,至 多亦僅能證明,被告甲○○坦承確有「做錯」乙情,然所 謂做錯究係何指?係如原告指稱,被告2 人間有不正常男 女關係致侵害原告配偶權益?抑或指被告甲○○照顧家庭 有疏失或有其他伊自覺未能善盡人夫職責之處?是此處所 謂告甲○○自行坦承做錯之證述,與待證事實即被告2 人 間不正常男女關係之證明,實尚有相當距離,難謂得據此 逕以推論被告2 人果有本件侵權行為事實存在;況被告2 人迄仍堅決否認上情。佐參證人戊○○除此部分證述足為 被告2 人不利之證言外,證人戊○○經本院詢問時亦表示 ,未曾親睹原告所指被告2 人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之事實 ,從而此部分亦未能使本院就原告主張之待證事實認已臻 證明屬實程度。
(三) 小結:綜上所述,本件固據原告提出上開行車紀錄器檔案 畫面、譯文及證人證述,擬證明被告2 人確有逾越一般社 會通念之不正常男女關係致侵害原告配偶權益,惟經本院 審究各該證據內容後,仍難生已足證明上情之心證。按民 事案件待證事實之舉證門檻固不須如刑事審理般,須達超 越合理懷疑程度(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然仍須有 達到優勢證據原則(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門檻, 始足認待證事實已獲證明。本件上開證據縱經綜合勾稽, 並為原告最有利之解釋,至多僅使本院生成被告甲○○確
實經常聯繫、拜訪被告乙○○,並曾親赴被告乙○○家中 停留逾4 小時,被告甲○○確實因而使原告主觀上認其就 2 人婚姻關係有所不忠,被告甲○○行跡或有可疑之處; 然就被告2 人究竟有何原告起訴狀指摘之「逾越一般社會 通念之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除原告起訴時本已未能具 體陳述外,相關證明亦付闕如,從而本件即難使本院形成 已提出優勢證據而得支持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精神上損 害賠償之法律基礎甚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本件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精神上損害 慰撫金,為無理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