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續字,108年度,2號
PTDV,108,續,2,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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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續字第2號
原   告 陳虹樺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陳瑞亨(即陳鐵勇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秀(即陳鐵勇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鍾麗娥(即陳鐵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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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