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續字第2號
原 告 陳虹樺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陳瑞亨(即陳鐵勇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秀(即陳鐵勇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鍾麗娥(即陳鐵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