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22號
PTDV,108,家繼訴,22,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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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建龍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陳王阿鄉

      陳天祿 


      陳天賜 

      陳麗敏 

上 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上字第62號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原告主張應列入遺產分割之美 金449,867 元部分,業經兩造提起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 年度上字第62號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審理中, 為兩造所不爭執,有本院109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參。準此,本件遺產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係以上開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院為免發 生裁判歧異,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請求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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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