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羅章滿
相 對 人 古光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古美霞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 年11月26日 ,且有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6 年12月1 日,以相對人古光 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 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仍尚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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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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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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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車城鄉 │保新│ │900 │ │0 │9 │59.87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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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車城鄉 │保新│ │901 │ │0 │10 │71.93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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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車城鄉 │保新│ │902 │ │0 │15 │05.92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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