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相 對 人 鄭學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 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鄭淑華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①4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民國102 年 9 月10日起至112 年9 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且有 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於102 年10月31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18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 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等,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2 年10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鄭 淑華再向聲請人借款②30萬元、③115 萬元及④10萬元,借 款期間為②、③均自102 年11月4 日起至117 年11月4 日止 、④自102 年11月4 日起至109 年11月4 日止,均分期按月 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惟債務 人鄭淑華於103 年9 月16日死亡,由繼承人林金柱、鄭學聖 、鄭學成、鄭學全、鄭淑美等人繼承,依法亦應承受其產上 之一切權利、義務。又上開欠款①自108 年7 月10日起、② 自108 年8 月4 日起、③自108 年7 月4 日起及④自108 年 8 月4 日起繼承人等即未依約如期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7 8,049 元、②196,540 元、③759,557 元、④19,113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雖於108 年12月19日,因調解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鄭學成,依 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個人借款契約、房屋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鄭學成、債務人林金柱、林金柱、鄭 學聖、鄭學全、鄭淑美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 ,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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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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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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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潮州鎮 │新光華│ │770 │ │0 │0 │64.9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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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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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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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43 │南京路8巷4號 │潮州鎮新光華段│加強磚造、│一層36.40、二層47.20、│ │全部│ │
│ │ │ │770地號 │二層樓房 │騎樓10.80,總面積94.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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