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44號
PTDV,108,司促,15144,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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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潘秀瑜即倪復鎮之繼承人


      倪雨彤即倪復鎮之繼承人


      倪臆喬即倪復鎮之繼承人


      倪吉里即倪復鎮之繼承人


      倪如玉即倪復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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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