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4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潘秀瑜即倪復鎮之繼承人 倪雨彤即倪復鎮之繼承人 倪臆喬即倪復鎮之繼承人 倪吉里即倪復鎮之繼承人 倪如玉即倪復鎮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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