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09號
PTDV,107,訴,509,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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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潘安 
      蔡潘良 
      蔡清利 
      蔡清興 
      蔡武宏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蔡葉蜜 
      蔡育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
3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4
6,166 元【計算式:(30.51 +4.9 )×12600 =446166】,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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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