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LINGIT CARLISITO(中文名:巴林特,菲律賓籍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09 年度聲觀字第27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394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ALINGIT CARLISITO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ALINGIT CARLISIT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21時許,在 屏東縣○○鎮○○路00號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承接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次。嗣警於同日21時40分許,經BALINGIT CAR LISITO同意搜索其位於屏東縣東港鎮鎮海路115 之31號居所 ,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6 公 克)、吸食器1 個,復經警得其同意於同日22時55分許採尿 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爰聲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同條 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BALINGIT CARLISITO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 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憑;又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偵查報告、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尿液送檢人真實姓 名代號對照表(代號:東東港00000000)、尿液初步檢驗報 告單、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 果、檢驗結果照片、現場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09 年3 月20日報告編號KH/2020/0000 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復有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6 公克)、吸食器1 個扣案可 佐;又扣案之上開物品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 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 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檢驗結 果照片等件存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犯行,堪以認定。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