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政光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