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230號
PTDM,109,交簡,230,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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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慧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0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慧卿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洪慧卿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8 行關於「屏東市」之記載前應 補充記載「屏東縣」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規定,為累犯;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 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 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 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茲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2毫克之 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 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未肇事傷人之情節、學歷為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6 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及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況(見警卷第3 頁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啟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833號
被 告 洪慧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慧卿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貴院以106 年度交簡字第3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徒刑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洪慧卿猶不知悔改,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會因飲 酒而降低操控能力,其於108 年12月9 日17時30分至17時35 分許,在屏東縣○○市○○○街000 號前「東港飯湯」飲用 米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 ,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35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出發, 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7時40分許,洪慧卿騎乘上開機車行 經屏東市四維路、建國路98巷路口,因行車態樣遲緩且機車 未裝設後照鏡而為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攔查,發現洪慧卿滿 臉通紅及散發濃烈酒味,經警於同日17時56分許測得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而查獲。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洪慧卿之自白,(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酒精測定紀錄表1 份,(三)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 份、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 份等 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洪慧卿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服 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 份在卷可查,其於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進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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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