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132號
PTDM,109,交易,132,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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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郎


被   告 陳怡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1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德郎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8 時1 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內埔 鄉大新村大旺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鄉○○ 村○○路00號前欲迴轉行駛之際,本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 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 ,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客觀上均無不能 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前後方有無來往車輛,即貿然迴車 左轉至對向車道,適被告陳怡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內埔鄉大新村大旺路同向行駛於被告陳 德郎之後,行經上開地點,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持續往前行駛,2 車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 ,雙方均人車倒地,致被告陳德郎受有外傷性右側硬腦膜下 出血之傷害;被告陳怡樺則受有雙側手部擦傷、左側膝部表 淺性損傷、左側腕部挫傷及頭部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均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德郎陳怡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陳德郎陳怡樺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即告訴人陳德郎與被告即告訴人陳怡樺成立調解, 並分別經告訴人陳怡樺於109 年4 月7 日、告訴人陳德郎於 109 年4 月10日均具狀撤回本件過失傷害告訴,此有屏東縣 內埔鄉調解委員會109 年刑調字第56號調解筆錄、刑事聲請



撤回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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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