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1號
PTDM,108,重附民,1,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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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方惠裕
      黃錦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被   告 吳文章
      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意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淳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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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