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928號
PTDM,108,易,928,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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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928號
                    109年度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捷升


以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9
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7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捷升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鄭捷升明知其所有之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虎航)發 行之兌換序號:0000-0000-0000-0000-0 號機票兌換證明( 下稱該機票兌換證明)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在蝦皮購物 網站,透過其申設並使用之該購物網站帳號:@jason04521 帳戶,以新臺幣(下同)6 千元販賣給林順益,雙方並約於 同年10月7 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 0 號之台糖健康超市五甲店當面交付上開6 千元價款及該機 票兌換證明,並已依約交易完畢。詎鄭捷升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竟先於同年10月4 日,再 次將該機票兌換證明以6 千元之價格出售給李筱婷鄭捷升 竟未將此涉及買賣交易之重大事項告知林順益,以此隱瞞之 不作為方式,致林順益陷於該機票兌換證明仍可使用之錯誤 ,而繼續保有林順益給付之6 千元交易價金。嗣因李筱婷於 同年10月19日前之不詳時點以4 千元之對價轉售給賴文正賴文正即於同年10月16日晚上11時3 分許將該機票兌換證明 使用完畢,並於同年10月19日使用該機票兌換證明所換得之 虎航機票出境,經林順益於同年10月18日晚上9 時致電虎航 客服查詢,知悉該機票兌換證明已遭人兌換完畢,致其無法 兌換,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鄭捷升明知其上開虎航之機票兌換證明,已於107 年10月4 日在蝦皮購物網站,透過其申設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jas on04521 」帳戶,以6 千元之價格出售予李筱婷,所涉詐欺 取財罪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 49號案偵查中,於108 年5 月27日上午11時26分許,在該署 第一偵查庭,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向檢察官陳稱:



我的蝦皮購物網站帳號是遭他人盜用後將兌換證明出售予李 筱婷等語,並提起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以此方式向具有 偵查犯罪職權之檢察官誣告不特定人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嫌 。
三、案經林順益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自動簽分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捷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112 頁),核與告訴人即證人林順益、證人賴文正李筱婷分別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台灣虎航股份 有限公司108 年12月9 日台虎地服字第1080000216號函、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 年10月4 日歷史交易清單紀 錄、李筱婷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 年10月4 日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資料等各1 份、李筱 婷與賴文正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相片2 幀、李筱婷 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相片2 幀、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個人網路行動銀行臺幣轉帳交易通知頁面列印資料2 份、李筱婷提供之蝦皮賣家(帳號:@jason04521 帳戶)販 賣台灣虎航機票取消交易之頁面資料2 份、李筱婷提供之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 存款交易明細各1 份、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 49號案108 年5 月27日訊問筆錄影本1 份、林順益於警詢時 提出之與使用蝦皮帳號@jason04521 之人對話紀錄影本1 份 、證人李筱婷與使用蝦皮帳號@jason04521 之人對話紀錄影 本1 份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至證人即被告之胞兄鄭淙任 固於檢察事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略以:我於107 年9 、 10月間某日,去鄭捷升住處拿東西,在該處客廳待了3 、4 個小時,有操作鄭捷升的手機,以鄭捷升的帳號進入蝦皮賣 場,並幫鄭捷升與買方(指證人李筱婷)商議機票價格,與 買方達成共識後,請買方將價款匯至鄭捷升的帳戶內,在未 確認款項是否入帳時,即將兌換序號告知買方,後來我有急 事就自行離開鄭捷升的住處,忘記告知鄭捷升賣機票的事, 直到3 個月以後的某一天才告知鄭捷升等語(108 年度偵字 第7554號卷第119-127 頁、本院卷79-85 頁)。然查,依被 告所陳,證人鄭淙任於107 年間大約1 、2 個月才會前往被 告住處一次,且目的係找父母並非找被告,被告也不一定能 遇得到鄭淙任,足見被告與鄭淙任不常見面,互動亦非熱切 ,則鄭淙任所稱知悉被告手機之按鍵鎖、擅自開啟被告手機



並操作、擅自以被告名義出售機票等節之真實性,實屬有疑 。又倘鄭淙任係以@jason04521 帳號出售機票予李筱婷之人 ,其與李筱婷並不認識,亦係第一次進行網路交易,豈有於 未確認買賣價款是否已匯入被告郵局帳戶之前,即代被告交 付兌換序號予李筱婷之理?又豈有未將交易訊息告知被告, 即匆忙離開被告住處之理?證人鄭淙任之證述內容顯與常情 不符,尚難驟信為真實,且被告上開郵局帳戶於107 年10月 4 日跨行轉入6000元,被告實難諉為不知,是證人鄭淙任之 證述,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71 條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修正生 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 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 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 用修正後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 罪。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質各異,行為互殊,犯 罪構成要件不同,應分論併。另按犯刑法第171 條之罪,於 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 172 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稱裁判確定前,除指經檢察官起 訴而尚未經裁判確定者外,並包括案件未經檢察官起訴繫屬 於法院而終結之情形。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誣告犯行( 本院卷112 頁),復無何人因其誣告行為而受刑事訴追,合 於刑法第172 條所定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之要件 ,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而依刑法第172 條之規定減輕 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將上開機票兌換 證人先後出售予二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竟向檢察官提出妨 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而誣告不特定人犯罪,浪費司法訴訟資 源,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所詐得之為6 千元,告訴人林順 益所受之損失尚屬輕微;並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 行,並與林順益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林順益3 萬1 千元,有 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255 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按,犯後態度 良好,兼衡其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自陳專科畢業、自由業、經濟 狀況不好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 行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 ,事後亦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堪認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 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 其刑為當,茲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㈡、查被告詐欺告訴人林順益之犯罪所得為6 千元乙節,業經認 定如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給付告訴 人3 萬1 千元,經如前述,堪認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爰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72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7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聆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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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