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5號 抗 告 人 黃盛義 相 對 人 楊惠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將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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