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6年度,25號
CYDV,106,事聲,25,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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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5號     
抗 告 人 黃盛義 
相 對 人 楊惠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
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將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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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