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吳明興即勝興工程行
相 對 人 王正陽
王芷閔
温文華
王信高
王黃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 押裁定後(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4號),雖曾向本院對聲 請人聲請調解(108年度羅司調字第18號),然前於民國109 年3月2日因調解不成立而終結在案,是本件請求迄未起訴, 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