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10號
ILDV,109,司促,2110,2020042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0號
債 權 人 曾思嘉 


債 務 人 振隆工程行即許俊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伍仟叁佰肆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