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5號
ILDV,109,司促,1815,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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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謝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柒佰叁拾柒
  元,及其中柒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宏達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年10月29日止共消費簽
   帳74,58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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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