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44號
ILDV,109,司促,1744,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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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坤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叁佰肆
  拾柒元,及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坤同於民國95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
  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1月17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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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