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83號
ILDV,109,司促,1683,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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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游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柒佰叁拾壹
  元及壹拾貳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另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
   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
   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
   信用卡款項92731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5
   年4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㈢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
   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
   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計算利息。
  ㈤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6月24日止,尚有129406元未依
   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
   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雅琪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6554 │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游雅琪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22063│     │月25日起  │      │點二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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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