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5號
ILDV,108,訴,115,202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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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忠男 



      賴忠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春美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扣除上訴人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
13,375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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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