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召開居
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係請求
召開居民自治會,核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因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