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壯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壯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壯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3月確定,又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 月、5月、3月、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 119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6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諸罪,嗣經 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121號駁回抗告及最高 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852號駁回再抗告而確定;又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1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 人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矯 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3月25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11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 為110年3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經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