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82號
ILDM,109,聲,182,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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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林青志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予林青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聲請人林青志 所有,聲請人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惟 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均與本件犯罪無關,應無留存之必要, 爰聲請發還扣案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依此,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 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然 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 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 法院裁量之權限。
三、經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辦107年度偵字第5769、5770、5829、5830、612 5、647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2號聲請人及被告程家寶、陳 英蘭高素貞刁邦元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時所 扣押,嗣聲請人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8年度訴 字第51號審理,有本院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押物品清單在 卷可參。本院審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所有之物, 且檢察官起訴書並未將該扣押物品本身引用為證據,復未指 出該物品與被告等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事實 有何關連,尚無證據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故認為如附 表所示之物應已無繼續扣押於本院之必要。此外,如附表所 示之物並非違禁物,且無其他第三人出面對該等扣案物品主 張權利,亦未經檢察官認為屬何人犯罪之證據,且經本院函 詢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亦表示同意發還,有該署109年4月 6日宜檢貞繩107偵5829字第1099005387號函在卷可稽,是上 開扣押物非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自無留存必要。從而, 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編號 │
├─────────────┼──┼────────────┤
│本票(No.376335)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20萬元) │ │編號008 │
├─────────────┼──┼────────────┤
│本票(No.376336)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20萬元) │ │編號009 │
├─────────────┼──┼────────────┤
│本票(No.376337)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20萬元) │ │編號010 │
├─────────────┼──┼────────────┤
│本票(No.376338)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20萬元) │ │編號011 │
├─────────────┼──┼────────────┤
│本票(No.394328)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1萬元) │ │編號012 │
├─────────────┼──┼────────────┤
│本票(No.394329)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1萬5千元) │ │編號013 │
├─────────────┼──┼────────────┤
│本票(No.394330)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1萬5千元) │ │編號014 │
├─────────────┼──┼────────────┤
│本票(No.541906)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5萬元) │ │編號015 │
├─────────────┼──┼────────────┤
│本票(No.541911)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5萬元) │ │編號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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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No.541914)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5萬元) │ │編號017 │
├─────────────┼──┼────────────┤
│本票(No.541918)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15萬元) │ │編號018 │
├─────────────┼──┼────────────┤
│本票(No.640308)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1萬元) │ │編號019 │
├─────────────┼──┼────────────┤
│本票(No.640309) │壹張│108年保管字第50號扣案物 │
│(面額新臺幣3萬元) │ │編號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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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