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顏金柱
被 告 陳柏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柏浩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顏金柱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