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54號
ILDM,108,附民,154,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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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林純如
被   告 張義忠
      林美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63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義忠林美宜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林純如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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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