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林民峰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被 告 黃家嫻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家嫻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
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家嫻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2號),經原告林民峰對被告黃家嫻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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