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69號
ILDM,106,交附民,69,202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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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廖詩芹 
      林敬倫(原名:廖國志)

      林惠珠 
      廖國霜 
      廖秋霜 
被   告 陳黃艷麗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林進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敬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適用,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定。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林進倫」之記 載,顯係「林敬倫」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 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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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