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84號
SLDV,89,訴,384,200004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原   告 東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殿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1/1頁


參考資料
東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