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詹雪梅
代 理 人 彭士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3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