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台中市沙鹿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最
代 理 人 林靜香
吳筱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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