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24號
SLDV,109,除,124,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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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莊嘉蕙即方英珠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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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