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江載智
訴訟代理人 江載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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