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70號
SLDV,109,重訴,170,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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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丁金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13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71 頁),是 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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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