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施雨霈
洪明儀
吳春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晃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裁判
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
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