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1號
SLDV,109,訴,81,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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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施雨霈 
      洪明儀 
      吳春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晃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裁判
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
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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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