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王信雄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綵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