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61號
SLDV,109,補,461,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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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王信雄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綵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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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