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00號
SLDV,109,補,400,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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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潘信忠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潘謝寶玉
      潘玉惠 
      潘玉萍 
      潘安祥 
      潘宏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6萬
4,16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93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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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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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區○○段│195       │4分之1 │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0 ○段000地號土地 │        │    │:212,000元×195× │
│  │         │        │    │1/4=10,33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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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區○○段│142.10     │1分之1 │112萬9,162元(依卷附│
│  │0 ○段00000建號建 │        │    │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
│  │物(即門牌號碼臺北│        │    │築物價額試算表)  │
│  │市○○區○○街000 │        │    │          │
│  │巷0弄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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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1,464,1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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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