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2號
SLDV,109,補,112,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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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智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7,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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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