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陳福氣
訴訟代理人 童麗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劉文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判決(109 年度簡上字第49號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 脫漏者,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又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 ,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而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 漏,係指裁判主文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所有裁判,復未 於理由中論述而言。
查本件聲請人前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108 年度士簡字第14 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49號判決既已依其 上訴聲明第1 項於主文諭知:「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士林簡 易庭。」,並於理由認定原審遽依相對人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為維持審級制度 ,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見該判 決書第3 頁),自已就聲請人上訴請求裁判之事項全部為裁判 ,本件並無聲請人所述漏未裁判之情事可言。是聲請人聲請補 充判決,依上說明,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