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39號
SLDV,109,消債清,39,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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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
債 務 人 廖若涵即廖素卿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7年1月至108年12月間有 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並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點是否有變 更?如有變更,是否仍為租賃?並請提出新租賃地點之租賃 契約書,並陳報居住於所租賃之房屋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 擔相關居住費用?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年1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5.說明是否有買賣上、市櫃股票或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 資?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 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7年1月起迄今所有 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6.說明自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領取之營利所得為何?何時領 得?領取之原因、金額分別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 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 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 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9.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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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