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債 務 人 曹嘉麟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2月起至109年2月間,所有 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 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 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7.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名稱、債務人之職稱及工作內 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在職證明書、自109年3月起迄 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 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 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
9.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 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 自107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 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原因。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受扶養人曹柏松、曹陳美英、朱○宇、朱○安106、107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 及金額。
12.受扶養人曹柏松、曹陳美英、朱○宇、朱○安每月生活支 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原因。
13.繳納勞保費、健保費、水電瓦斯費金額證明文件。 14.提出汽車、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上開車輛之價值證明文件 。
1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