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債 務 人 朱正民
代 理 人 陶光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 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 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 條、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 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自民國107 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 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7 年2 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 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7 年2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請說明租 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 年水、電、瓦斯、 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 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 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8.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子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 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 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 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 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9.提出債務人與最大金融機構協商資料,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 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 有困難之情形,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10.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1.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2.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號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 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 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14.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收入及支出總表(應記載聲請前2 年
總金額,居住費用應依居住成員平均)、每月必要支出明細 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