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91號
SLDV,109,消債更,91,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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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債 務 人 黃乙民即黃少玫



代 理 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 項之必要性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5.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6.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7.債務人自民國107年3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8.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9.「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0.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1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全部之薪資單 影本或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12.具體說明債務人目前從事兼職之工作地點、公司名稱、公 司地點、工作內容、每日工作時數及每月工作日數,如何 計給薪資。
1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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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