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63號
SLDV,109,法,63,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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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貞文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彩晶文教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彩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因相對人之捐助章 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 爰提出相對人第2 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109 年1 月21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00729號函、捐 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為 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 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 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 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 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 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 後條文」欄第5-8、10-13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出 相對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年1月21日北市文化文 創字第1093000729號函,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 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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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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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臺北市財團法│本基金會依照民法、財團法人法與有│
│ │人暫行管理規則」組織之,定名為「│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彩│
│ │財團法人彩晶文教基金會」(以下簡│晶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 │稱本基金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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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500萬元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500萬元 │
│ │整,由捐助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整,由捐助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 │無償捐助。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無償捐助。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
│ │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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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
│ │權如下: │權如下: │
│ │一、基金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一、基金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
│ │ 選及解職。 │ 選及解職。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六、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六、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




│ │ │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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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5人至21人組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5人至25人組 │
│ │成。 │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
│ │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3 │
│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於主管機關所│分之1,且總人數5分之1以上應具有 │
│ │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
│ │ │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 │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
│ │ │,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
│ │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
│ │ │法第42條第1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 │
│ │ │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
│ │ │,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
│ │ │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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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得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4年,期滿連 │
│ │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 │
│ │會應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分之4。 │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會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
│ │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董│
│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
│ │ │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
│ │ │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會 │
│ │ │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 │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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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
│ │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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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本基金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
│ │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為│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
│ │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使用,受文化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財產之管理使用,受文化局之監督;│
│ │方式如下: │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 │ 融機構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
│ │ 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 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
│ │ 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 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
│ │ 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 本票。 │
│ │ 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三、購置本基金會自用之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
│ │ 但不得動支文化局所定設立之現│ 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
│ │ 金總額新臺幣500萬元。 │ 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
│ │四、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之受益憑證。 │
│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5範 │
│ │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 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
│ │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
│ │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 之5。 │
│ │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
│ │ │ 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
│ │ │ 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
│ │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
│ │ │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
│ │ │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
│ │ │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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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
│ │至少應開會2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 │半年至少應開會1次。並由董事長為 │
│ │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
│ │推一人為會議主席。會後並將董事會│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重要會議應│
│ │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於會後將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現任│
│ │3分之1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董事總人數3分之1以上以書面提出會│
│ │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
│ │之日起,10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10日內召│
│ │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
│ │經文化局許可後,自行召集之,並由│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自行召集│
│ │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之。 │
│ │任會議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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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 │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
│ │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




│ │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文化局核准│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 │後行之: │ 之。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62│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 │ 條或第63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並陳報文化局許可後行之: │
│ │ 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二、基金之動用。 │
│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三、應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五、法人之解散。 │六、其他經文化局指定之事項。 │
│ │前項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10日前,將議│
│ │召開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局,並不得以│
│ │函報文化局文化局得派員列席。會│臨時動議提出。 │
│ │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 │
│ │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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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
│ │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
│ │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3 │
│ │3分之1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分之1。 │
│ │以抽籤定之。 │ │
│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 │
│ │委託代理人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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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基金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本基金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
│ │務及會計年度。 │業務及會計年度,應於每年年度開始│
│ │本基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訂│後1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 │
│ │會計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會計│費預算;每年結束後5個月內,將其前│
│ │年度開始1個月前,檢具次年度工作 │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
│ │計畫及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文化局備查。 │
│ │函報文化局備查。 │本基金會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
│ │本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 │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應建立內│
│ │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文化局備查,│
│ │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文化│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一│
│ │局備查。 │併函報文化局備查。 │
│ │本基金會上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 │
│ │000萬元以上,財務報表應委託經財 │ │
│ │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進行│ │
│ │財務查核簽證,於5月底前函報文化 │ │




│ │局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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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相關之│
│ │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2條之規定。 │工作,均應符合本章程第2條及相關 │
│ │ │法律之規定。 │
│ │ │本基金會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
│ │ │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
│ │ │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
│ │ │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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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
│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變更名稱、住所、董事長、董事、財│
│ │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文化局許可,│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
│ │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過,函報文化局許可,並向法院辦理│
│ │ │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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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解散或經主管│
│ │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
│ │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
│ │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
│ │。 │歸屬,應歸屬基金會住所所在地之地│
│ │ │方自治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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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本章程訂於民國103年9月23日,如有│本章程訂於民國103年9月23日,第一│
│ │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次修訂於108年12月16日,如有未盡 │
│ │ │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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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